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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导读:

原标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党的二

原标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新的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提升依法决策和政务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必须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确保政府职权法定、依法履职。

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机构职能法定化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对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作出部署。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设立机构、配置职能、明确权限和责任、规范运行程序,推动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定化。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匹配。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要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要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政府立法审查,防止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优化政务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但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要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审批服务,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规范网上办事服务,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广“免证办”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平台建设统筹,提升数据共享能力。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健全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要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

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要坚持法制统一,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坚持公平合理,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坚持高效便民,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基层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近年来,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许多地方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下沉执法力量,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执法事项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县乡两级执法协作机制还不够顺畅等问题。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要科学合理制定基层执法基本权责清单和配合权责清单,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也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将基层承接不了的行政执法事项收回上级主管部门。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统筹调度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法律规定的两种重要惩戒方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二是刑事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不属于犯罪,或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实践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保障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